---不能仅凭法释〔2002〕22号批复推定商标所有人为制造者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争辩:某个案件中,商标所有人被原告一并起诉,要求与其他生产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实际情况可能是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使用,也可能是疏于管理被他人冒用,亦或者是商标所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使用——自己名下的商标被他人印制在产品上,自己却因此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生产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商标被印制在产品上,商标所有人就自动成为“制造者”吗?
---不能仅凭法释〔2002〕22号批复推定商标所有人为制造者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争辩:某个案件中,商标所有人被原告一并起诉,要求与其他生产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实际情况可能是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使用,也可能是疏于管理被他人冒用,亦或者是商标所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使用——自己名下的商标被他人印制在产品上,自己却因此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生产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商标被印制在产品上,商标所有人就自动成为“制造者”吗?
开个小店、在网上商城卖点小东西,本是小本经营、谋生而已,可不少小商家却遭遇了这样的窘境——明明只卖出了几件商品,转头就收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状,原告一开口就是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索赔,哪怕想协商和解,对方的要价也动辄万元起步。
作为常年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我见过太多小商家面对索赔时的茫然、委屈与无助,也深知他们的不解:“我就卖了几件,根本没赚多少钱,怎么就要赔这么多?”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背后的真相,也说说小商家该如何规避这类风险。小商户成了被“围猎”的对象……这个问题,每天都在商标维权一线真实发生,也是我们知识产权律师天天要面对的现实。
摘要:在本网站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本律师整理了一下关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包含“商场、超市销售行为”的有关观点,形成了:【如何解读商标分类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含义?】一文。而本律师在继续探究这个问题时,忽然发现了一篇深度好文,特转来供个人学习、理解使用。
商标注册行业中,经常有代理机构向注册者解释第35类是万能类别,只要注册该类别,就可以阻止他人售卖商品、提供销售服务,事实真的如此吗?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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