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对销售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取证时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专业知识不足的取证人员,应予以重视。能够完美的取证,事关后续的侵权诉讼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需要引起重视。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对销售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取证时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专业知识不足的取证人员,应予以重视。能够完美的取证,事关后续的侵权诉讼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需要引起重视。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它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商标权归属,司法观点认为通常属于权利人。
在2013年之前,申请商标只能一份申请申请一个类别(诉称“一标一类”)。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随着一标多类的实施,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问题,一标多类各有利弊(具体可查阅网上有关此话题的探讨)。
对“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摘要:在本网站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本律师整理了一下关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包含“商场、超市销售行为”的有关观点,形成了:【如何解读商标分类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含义?】一文。而本律师在继续探究这个问题时,忽然发现了一篇深度好文,特转来供个人学习、理解使用。
商标注册行业中,经常有代理机构向注册者解释第35类是万能类别,只要注册该类别,就可以阻止他人售卖商品、提供销售服务,事实真的如此吗?
摘要:商标侵权的判断,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再加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商标权包括两种权利,一是商标专用权,是限于在特定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二是排他权,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可以防止其他妨害行为。
商标被动使用,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身并未对其“商标俗称”进行主动的使用,而社会公众或者媒体报道反而将该“商标俗称”与其经营者确立了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认可效果。以往商标使用行为通常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权利人主动地采用上述形式使用商标,称为商标的“主动使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多个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商标受理窗口,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自2016年7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地方设立全国第一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雅安商标受理处。次日,台州商标注册受理窗口也正式设立并启动运行。之后,工商局已公布多批商标受理窗口。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中国机构编制网分别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两规定设定了两局的职能配置,理清了两局之间的关系。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