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备注:本文首发于我们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旨在以案例为引,系统梳理“不法请托”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及其最新演进。因其内容具有普遍的警示与参考价值,现经整理后于我的个人号再次推送,以飨读者。
文章的核心,在于回答一个常见而棘手的问题:“托关系”花钱办事,如果事没办成,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通过分析大量司法案例,文章揭示了一个基本但冷酷的司法现实:因不法请托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此类纠纷的传统处理方式多样,或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合同无效后根据过错程度部分返还,一旦涉嫌犯罪则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其背后的法理是清晰的:法律绝不会为试图破坏公平秩序的行为提供“售后保障”。
然而,司法实践并非一成不变。文章重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最新指导性案例,其中“段某鹏诉高某辉案”确立的“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过错相抵”新路径,标志着裁判逻辑正走向精细化。它虽未改变对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但开始更审慎地处理其中的财产关系,以防止严重不公。
无论规则如何演进,文章最终指向一个明确的结论:不法请托对请托人与受托人均构成高危法律陷阱,面临“钱事两空”乃至刑事追责的巨大风险。法律的底线之上,才有真正的安全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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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全文,期待能为您带来启发与警示。
在社会生活中,“托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并不鲜见。当孩子高考分数不理想时,有人选择支付重金请人疏通入学;当求职竞争激烈时,有人寄希望于“内部推荐”而支付高额中介费;当个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时,试图通过支付费用请托他人违规办理各类证照等,这些行为统称为“不法请托”,即通过非正当途径,以支付金钱为对价,谋求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利益。然而,当事情没办成,委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时,这些“请托费”能否要回?法律会如何评判?本文通过梳理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不法请托纠纷的司法处理逻辑与最新动向。
一、不法请托的法律界定与典型表现
(一)法律界定
不法请托,是指委托人明知所托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仍以支付费用为对价,委托他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特定事项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不法请托涉及三重违法性:
1、目的违法性:追求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2、手段违法性:采取的途径违背正常程序或监管规定
3、内容违法性:委托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不法请托形成的委托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二)典型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不法请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违规入学类:支付费用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特定学校,尤其集中在高考、研究生入学等关键节点。
2、违规就业类:为获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正式编制岗位,支付“打点费”。
3、违规办理证照资质类:如违规办理户口迁移、护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4、干预司法类:试图通过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甚至“捞人”。
5、违规获取商业利益类:如违规获取招投标信息、审批通过等。
二、核心裁判规则:不法请托之债,法律不予保护
长期以来,法院在处理不法请托纠纷时,普遍遵循“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当请托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时,由此产生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裁判方式: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许多法院认为,因违法请托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例如,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花钱托关系找工作”案件[案号:(2024)辽1104民初401号]中,法院明确指出,该委托事项违背了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裁定驳回起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支付22万元请托谋职的案件[案号:(2025)鲁1702民初11006号]中也持相同观点。
此外,类似情况还包括:试图花钱请托他人违规立案的案件[案号:(2024)冀0434民初1628号],以及支付2万元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廉租房的案件[案号:(2024)冀0109民初5983号]等,法院均支持上述处理方式。
2、认定合同无效但按过错分担损失
在少数情况下,法院虽然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但并不会对财产问题一概不管。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部分返还钱款或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如,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民初8055号案例中,原告支付费用委托被告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最终酌定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
又如,在(2020)辽0302民初251号案件中,委托人支付25万元要求受托人违规办理国企入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在扣除受托人已返还的6.3万元后,对剩余的18.7万元损失,判决由过错较大的受托人承担80%的责任,委托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3、移送刑事侦查
当受托人行为涉嫌诈骗、受贿等犯罪时,法院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例如,在(2025)鄂0921民初3468号案例所提到“原告王某青请托被告潘某锋办理转学事宜,给付费用96000元;另案中,原告杨某兴向同一被告支付30000元为其朋友代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有原告吴某威支付15万元“中间费”请托办理商铺转租”。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新动向:最高法入库案例指引下的规则细化与平衡
尽管传统路径占据主流,但“一律驳回”的处理方式有时可能带来财产状态的不公,即受托人可能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即可保有财物。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通过案例库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处理此类纠纷引入了更为精细和平衡的裁判思路。
(一)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无效但可返还的新规则
案情简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中,段某鹏支付4万元委托高某辉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保险全额退保,之后事未办成。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委托事项系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不当利益,违背保险监管法规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鉴于高某辉实际未提供任何有效服务,且存在欺骗性质,判决高某辉返还4万元本金,但驳回段某鹏关于利息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规则意义:该案例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入库,它确立了“虽行为无效但可基于公平原则返还财产”的裁判规则,突破了传统“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绝对化处理方式,可视为在二者间寻找折中平衡。它既否定行为效力,又部分恢复财产原状,同时通过不支持利息等方式体现对过错的评价。遵循了严谨的“三步走”实体审理路径:
1、认定行为无效:首先援引《民法典》第153条,认定通过非正常途径“代理退保”的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适用无效后果:进而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过错责任分担:基于该条,判决受托人返还收取的4万元“请托费”。但同时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对请托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二)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间接参考价值
另一则入库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虽不直接针对“请托费”返还,但明确了不法请托衍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该案中,家长委托中间人办理入学,款项被上线人员诈骗。刑事判决后,家长另行起诉中间人索赔。
法院明确了“刑民并行”原则,指出刑事追赃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民事关系向有过错的合同相对方(中间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这提示,在不法请托涉刑时,民事索赔的渠道在特定条件下并未完全关闭。
四、新动向下的裁判逻辑与实践趋势
在上述最高法院入库案例的指引下,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更为精细化的裁判逻辑,即在坚决否定不法请托行为效力的前提下,对其引发的财产后果进行区分处理。其核心考量与具体实践趋势可归纳如下:
判定层面 | 核心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主要法律后果 |
民事行为效力 |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托事项本身的违法性是关键。 | 委托合同自始、当然无效。这是所有后续处理的逻辑起点。 |
过错与财产处理 |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请托事项的违法性严重程度,对已给付的“请托款”进行不同处理。这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和“公平原则”的平衡。 | 1、一般违法(如违规落户):可能返还财物,但线索移交行政处理。 |
刑事犯罪边界 | 行为可能触及多个罪名,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或“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打击与民事处理并行不悖: 1. 受贿类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 |
这一裁判逻辑表明,司法机关正致力于在“彻底否定不法行为”与“妥善处理衍生财产纠纷”之间寻求更合理的平衡,避免出现“老实人吃亏”或“骗子得利”的极端情况,使裁判结果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五、综合审视:规则演进中的价值权衡与风险警示
最高法“段某鹏案”所代表的裁判路径,可以视为在“绝对不保护”与“完全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它既通过认定无效制裁了行为,又通过判令返还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财产秩序,同时以“过错相抵”原则体现了对双方的否定评价。这一思路正在对司法实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对于公众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裁判规则如何演进,不法请托行为本身蕴含极高的法律风险:
1、对请托人:核心风险是“钱事两空”。即便在新路径下有追回本金的可能,也需承担诉讼成本。更严重的风险是,款项可能被没收,甚至可能因行为性质(如符合行贿要件)被追究责任。
2、对受托人:风险更为严峻。除了可能被判返还钱财,其行为极易触碰刑法。若虚构能力骗取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若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办事,则可能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六、写在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正推动不法请托纠纷的审理走向更精细化的阶段。从简单的程序驳回,到区分过错的实体处理,再到对刑民交叉关系的厘清,法律正在用更缜密的逻辑应对这一社会现象。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司法态度的核心始终是对“非正当途径”的否定。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最根本的启示从未改变:任何试图绕开规则、破坏公平的捷径,其终点都必然是更大的风险与损失。唯有诚信守法,通过正当程序追求目标,才是唯一受法律保护且真正稳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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