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商业合作、房屋买卖甚至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经历一个阶段:双方就合同条款反复沟通、讨价还价,却最终未能成功签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是因为一方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另一方白白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错失了其他机会,这份损失是否可以找对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合同正式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划定了法律红线,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背景:在商业合作、房屋买卖甚至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常常会经历一个阶段:双方就合同条款反复沟通、讨价还价,却最终未能成功签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是因为一方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另一方白白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错失了其他机会,这份损失是否可以找对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合同正式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划定了法律红线,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摘要:合同成立后,若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商品房买卖案例中,当约定解除权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但建设项目烂尾构成新的根本违约事实时,购房者如何依据法定解除权实现合同解除。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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