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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内固定时的伤残评定时机---山东省权威明确规定

在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案件中,伤者骨折后常需植入内固定物。这些钢板、钢钉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取出。而与此同时,许多伤者因构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急切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以便维持家庭生活。所有人都会卡在同一个核心难题上:内固定还没取,到底能不能做鉴定?

早做吧,怕法院不认可,白花钱做鉴定不说,连起诉都直接被驳回;晚做吧,少则等一年,多则更久,受伤后没法正常工作,家里等着赔偿款维持生计,根本耗不起。还有人担心,等内固定取出来,伤处恢复得更好了,反而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两头为难。

面对这一常见困境,如何把握评残时机,既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又兼顾伤者的实际需求?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山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鲁鉴协发[2025]3号),指引自 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附后),作为权威指引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明确答案。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一、评残的时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4.2鉴定时机”的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根据医疗规律,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即受害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并处于稳定状态时才能准确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治疗未终结会导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实际上并不能确定,也必然会影响伤残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山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对于医疗终结时间或鉴定时机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详见指引第6条内容。

 

二、涉及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前,能否作伤残鉴定?

1、指引第6.1.5条进行了明确:

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对于跨越关节的内固定物,应取出后锻炼两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如:锁骨钩钢板内固定、外固定架跨越关节固定等);邻近肢体大关节的内固定物是否取出后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视临床具体情况确定,确属影响关节功能的内固定物(内固定物突入关节腔内)则需取出后锻炼两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2、概括分析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新规 6.1.5 条直接给出了明确答案---从来都不是一刀切的“能”或“不能”,而是看内固定的位置、对肢体功能的影响,分三种情况精准处理:

①必须取出内固定,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内固定是跨越关节的(比如锁骨钩钢板、外固定架跨越关节固定等),或是邻近肢体大关节、已经明确影响关节功能的(比如内固定物突入关节腔内),那必须先把内固定手术取出,再进行两个月以上的功能锻炼,才能实施伤残鉴定。

这种情况千万别着急,没取内固定就提前做的鉴定,法院基本不会采信,大概率会被驳回起诉,白忙活一场。

②取不取内固定,由鉴定机构按临床情况判定

如果内固定只是邻近肢体大关节,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它影响了关节功能,那要不要取了再做鉴定,既不是伤者自己说了算,也不是法院直接定,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你的具体伤情、临床恢复情况综合判定。

③不用取内固定,直接就能做鉴定

如果你的内固定不跨越肢体大关节,经判断取不取内固定,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基本没有影响,那就完全不用等取钢板的漫长周期,只要骨折达到临床愈合标准、伤情稳定,就可以选择适宜的时机做伤残鉴定,大大缩短了拿到赔偿的时间。

 

三、一些因不符合鉴定时机而被驳回的案例

新规出台前,因为鉴定时机不对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甚至整个起诉被驳回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些案例给所有伤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等不及鉴定,反被驳回起诉

案号:(2021)皖1503民初4431号

安徽六安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内固定尚未取出的情况下就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对鉴定时机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内固定未取出,暂时不具备鉴定条件,起诉时机不成熟,直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拒绝取出内固定,判决不予支持

案号:(2017)苏05民终8941号

江苏苏州一起案件中,原告的内固定按临床伤情完全可以取出,但原告本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取,提前做了伤残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拆除的内固定可能影响伤残评定结果,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全部不予处理,连 2520 元鉴定费也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三:伤情仍在治疗期,不符合鉴定条件被驳回起诉

案号:(2024)吉0822民初1905号

吉林通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受伤后恢复时间较短,仍处于治疗期间,根本不符合伤残鉴定的法定条件,无法开展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鉴定才能明确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四:山东高院典型案例:邻近关节的内固定未取,三级法院均不采信鉴定意见

案号:(2022)鲁民申1707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0515号

这是山东本地的一个典型案例。青岛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的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而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直接决定伤残等级。原告在内固定未取出的情况下做了鉴定,主张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二审中院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高院再审认为,膝关节活动度直接影响伤残等级,内固定未取出确实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明确伤残等级需待内固定取出后另行主张。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其他补充

1、伤残鉴定,全国统一用这个标准

现在所有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评定,统一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此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早已正式废止。

2、哪些鉴定事项属于可鉴定范围

指引第9.3条明确:超出法医临床相关执业分类的,均不得受理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另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5月14日司规[2020]3号)第十七条关于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之前,山东济南、泰安、潍坊等多个司法鉴定协会发文,明确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护理人数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用等鉴定事项。

 

3、涉及人身损害相关的鉴定标准

现行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_GAT1193-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_T 3114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6-2021。

 

 

以下是山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全文内容:山东省伤残评定时机权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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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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