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本文作者为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现转载于此,作为个人学习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我国司法实务中较多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本操作指引也将围绕“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原则”作出指引。
律师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本文作者为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现转载于此,作为个人学习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我国司法实务中较多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本操作指引也将围绕“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性抗辩原则”作出指引。
---兼谈《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修改的必要性!本律师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件,是关于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若劳动者有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要向单位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该问题,引发了本律师的思考,据此成文加以分析。一、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摘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目前比较混乱,国家大的层面已经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庭。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由于各高院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管辖规定,所以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或跨区域)管辖权确实不好落实,甚至本人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都有些难以判断。下面是本律师整理的山东省济南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信息。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它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商标权归属,司法观点认为通常属于权利人。
在2013年之前,申请商标只能一份申请申请一个类别(诉称“一标一类”)。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随着一标多类的实施,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问题,一标多类各有利弊(具体可查阅网上有关此话题的探讨)。
之所以使用“有效期限”这个词语,我想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多的歧义,也能够理解就是指法律所能支持的时间问题,法律术语称之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案号】一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行初158号;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6号。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尽相同,前者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由于《社会保险法》位阶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对于醉酒能否认定为工伤,应适用上位法规定来进行判断。
摘要:保全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根据保全节点的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一般较为常见的是财产保全,而知识产权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保全方式还存在着证据保全这一说法,但是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是不同的。另外,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存在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申请)的行为,与证据保全也有所不同。本文引用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辨析。
很多人咨询能不能挂名当法定代表人?
看答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就企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产生。
济南中院民二庭发布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介绍了关于民营企业的常见法律风险。
现实案件中,常见有很多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域名,这时商标权人会以不正当竞争或侵权为由提起域名仲裁或诉讼。现在也有另一种形式,有些商标申请人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域名主体部分注册成为商标,关于这种情况也逐渐增多,商标部门以及法院对域名能否作为在先权益进行保护,能否阻却商标申请等方面的认识不一。下面是笔者搜集整理的部分案例,其中案例一因时间相对较早,裁判者持相反观点。案例二、案例三对域名的权利进行了支持。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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