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商标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婚姻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然而,对于商标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倾向性意见认为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既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婚后获得的商标权归权利人专有。

 下面分享本律师找到的两篇案例:

案例一:黎某1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841号

判决载明就原告主张通过加名的方式分割商标权的问题。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既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权利人专有,但是由于权利人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注册商标“吉姆”的注册人是叶某,申请注册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3年3月21日。因此,该商标的权利人是叶某,其确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项商标权,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商标产生的经济利益或已经具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要求分割。然而原告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价值补偿方式进行分割,要求对商标各占一半,登记为双方共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分割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邱某、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379号

二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3508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注册商标也是经过设计的,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本身归一方专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即知识产权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邱某要求分割注册商标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且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的裁判观点已经很明确,而且说理部分也很透彻,已经明确了以一方名义申请的商标权(即使是婚后取得的)也属于权利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上述观点仅是通常情形下形成的,但是在有些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商标中,应当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去申请商标,个体工商户也有些是登记为夫妻共同经营的,所以此种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实际上所有权人是个体工商户,也就是共同的夫妻经营业主。所以,遇到离婚纠纷中对商标权权属争议时,可以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主张,争辩商标为夫妻共同财产。


  • 评论列表
  •  山东济南朱彬律师
     发布于 2020-02-28 12:10:34  回复该评论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不是共同财产?
    对此,婚姻法有具体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