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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

摘要:本文法律条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主要涉及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情形特别复杂,会因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分割方式。

以下条文内容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房产的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以上条文并不涉及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形,仅引用法律条文让大家了解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备注: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备注:以上第七十八条是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形之一,也是常见的一种房产纠纷,即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

 

另外,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什么情况下有效?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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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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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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