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是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是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摘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原告起诉的条件。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考虑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的重要证据,而不能作为是否受理案件的依据。即使评价报告结论是否定性评价,案涉专利未被宣告无效时,仍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专利权效力的依据,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影响权利人对专利是否享有专利权作出判断。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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