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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如何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实践中,有不少民事案件在产生争议后往往会涉及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认定问题。比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针对当事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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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为什么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呢?主要原因在于公民可能会因为患病或者某种原因失去自己的辨认控制能力,进而其行为结果可能会给自身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危险或者造成威胁。这时候需要确定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相关热点案件:向网络主播打赏案件、游戏充值案件;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确认遗嘱无效、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合同类无效案件。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处于精神健康状态中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务的认知有较好的意识支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可以有效。

下面来说明一下在民事案件中如何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民法通则意见》第7、8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基本的认定程序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认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而将要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提起认定主体由利害关系人增加了有关组织,扩大了提起认定的主体,从社会角度加强了对此类群体的利益保护。

二、怎么去认定?

如前所述,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属于特殊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不同。需要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是否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具备认定条件,则驳回其认定申请。

三、在本诉程序中,能否直接依据相关证据或通过鉴定意见来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呢?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比较乱。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相关证据的审查,以案件的司法鉴定或者相关住院病历、乡邻证言等直接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有违法定程序之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明确规定,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也就是说,根据意思能力标准对行为能力降格必须由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判决确定,这无疑是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为此,未经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判决,即便有医院诊断证明、病例资料、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意思能力,也不能认定其行为能力降格。这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态,防止法官权利滥用。

四、在案件中,不做行为能力认定,能否行得通?

对于这个问题,比如在确认合同无效案例中,只能通过特别程序先进行行为能力认定从而最终获得支持主张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一点需要理解,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确实必须通过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但是合同效力的认定并非一定要借助行为能力认定结论来完成。这时候可以通过证明其意思缺失而使其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同样能起到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的效果。另一方面,认定行为能力降格的判决结论,并不具有溯及力,适用特别程序有时候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诉求,反而不如在个案中判断法律行为成立时表意人的意思能力更为实际。参见案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特33号对应的一个案例。

五、哪些人会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而言,主要在于考察当事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和精神状态。原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可以提起认定,由于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以囊括被认定的主体。所以,民法典以辨认能力作为依据,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文盲、聋哑人虽然其表达能力受到限制,但是其意识有时是未受到限制的,不能据此认为以上两种群体就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一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认定当事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其必要性,但是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也并非是有了上述认定结论就会认定合同无效等。具体的案例情况,还需要具体的分析,这一点本律师在后续案件处理完成后再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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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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