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彬 律师|专利代理师!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工伤专题:发生事故伤害怎么办?选好赔偿路径是关键

经常有人咨询:“律师,我在干活时受伤了,老板说赔点医药费就行,这算工伤吗?该怎么赔?”说实话,很多工友一受伤就蒙了,要么被老板用几千块钱打发了,要么自己瞎算一通,最后可能少拿一大笔赔偿。

今天我就用一个常见的例子,帮你彻底理清这里面的门道。重点就一个:你跟着谁干、什么关系,直接决定你怎么赔、能赔多少。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一、先看一个真实常见的例子:

老张跟着包工头老王在工地干活,老王是从一家建筑公司手里包的活儿。有一天老张从架子上摔下来,骨折了,伤得不轻。

如果只是蹭破皮,老王可能掏个三五千医药费就算了。但现在老张可能落下残疾,这事儿就复杂了。他该找谁赔?是按工伤赔几十万?还是只能找老王赔点医疗费误工费?

问题的关键,就藏在这几个“暗坑”里:

1.关系问题:老张是和建筑公司签合同吗?(有没有劳动关系?)

2.资质问题:老王有干这活的资质吗?(是不是违法分包?)

3.管理问题:平时谁给老张发工资、管干活?

这些问题的答案,指向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赔偿路。

二、两条赔偿路,走错一步,结果大不同

第一条路:走“工伤认定”(可能能走)

最好情况:老张直接和建筑公司签了合同,公司给他交社保。这就是最标准的劳动关系,铁定是工伤。

常见情况:老张没签合同,但老王是个没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违规把工程包给了他。这种情况,法律有特别规定! 即便老张和建筑公司没直接关系,也可以由建筑公司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人社部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你没直接和公司签合同,只要公司发包不合规,你也有权找它按工伤赔偿。

走这条路怎么赔?

1.先去认定:事故发生1年内,向人社局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2.再去鉴定: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伤残等级)。

3.最后拿钱:根据鉴定结果,算赔偿。

优点:不看谁有错!就算老张自己有点疏忽,也不影响赔偿。而且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相对宽松,同样伤情,更容易评上级、赔得多。赔偿项目也多,比如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缺点:程序多,时间较长,需要耐心。

第二条路:按照侵权责任,走“提供劳务受害赔偿”(只能走这个)

1、什么情况下走这个?

老张只认识老王,就是临时跟着老王干几天,建筑公司压根不知道他这个人。这就是典型的个人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

2、走这条路怎么赔?

直接去法院起诉包工头老王。

法官会看双方有没有过错。比如老王提供的架子不安全,过错大;老张自己没系安全带,也有过错。最后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老张自己可能得承担一部分。

赔的项目就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鉴定标准用的是和交通事故一样的,通常比工伤标准严格。

关键区别总结成一句话:

工伤,是“单位赔”,基本不看劳动者过错;劳务受伤,是“老板赔”,得划分双方责任。

三、案件自测:你可能属于哪种情况?

问问自己这几个问题:

你是在公司上班、有工牌/打卡记录/工资条吗?→可能是劳动关系,走工伤。

你是跟某个小老板个人干活,他再从公司接活吗?→重点看公司分包是否合法。不合法,你仍有很大机会找公司按工伤赔偿。

你就是跟随小老板临时干活,日结工资?→那这基本就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赔偿时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

 

四、工伤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关系:通常指劳动者与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如公司、个体户)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组织从属的关系。判断依据主要包括:

核心三要素: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通常从(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形式证据: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特殊(拟制)情形:如前文所述,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下,法律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会视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拟制的”工伤责任关系,从而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法律对特殊事实的一种认定。

注意新型用工:对于当前常见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型用工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上述三要素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能仅凭平台协议的称谓(如“合作”)来简单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2、工作关联性: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场景或与工作有紧密联系的情形中

主要包括:

典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延伸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3、非排除情形: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主观恶意行为(《条例》第十六条)。

所以,根据以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说并非在工作中所受的伤,都可以称之为“工伤”,比如上述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个人间临时雇佣)与帮工关系中的伤害则不适用工伤程序。

    五、工伤赔偿程序与项目

1、劳动关系下,一般也就是职工在公司、个体户等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需要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的鉴定)。但是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超期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无法再进行正常的工伤程序,只能以民事侵权责任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赔偿程序

必经步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程序特点:无过错责任(不追究劳动者过失)、鉴定标准相对宽松。

3、主要赔偿项目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同误工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

·工亡情形下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六、律师给你的行动建议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管找谁,该拍照的拍照(现场、伤情)、该录音的录音(包括伤后交涉)、保留所有医疗记录、找出工资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等。一定要清楚老板和项目公司的全名。

2、别私了得太快:伤情较重千万别轻易签一次性了结的协议,尤其是伤残可能还没显现时。

3、抓紧时间:工伤认定有效期只有1年,从受伤那天算起,千万别拖。

4、咨询专业人士:自己理不清上面这些关系,尽快找个专业律师咨询。花点小钱弄清楚该走哪条路,能帮你挽回巨大的损失。

写在最后

干活受伤,赔多赔少,关键不在于伤得多重,而在于你法律上的身份是什么。身份不同,走的程序、用的法律、算钱的标准全都不一样。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拨开迷雾。维权路上程序虽复杂,但思路清晰了,第一步就走对了。

 

后附部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搜索
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手机:15966661059(微信同号)  

    更多介绍:朱彬律师。

扫码关注 ↓
  • 朱彬律师_微信号

    微信号↑
  • 朱彬律师_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最新留言
赞助商广告
文章归档
网站推荐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Powered By Z-BlogPHP 1.7.2

鲁ICP备13025262号-2 济南律师 朱彬 zhub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