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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获得赔偿或补偿?山东法院近年案例揭示判赔标准

在众多离婚咨询中,当事人常提出希望在金钱上获得某种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其中不乏“青春损失费”等非法律概念。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未承认“青春损失费”,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在离婚案件中,除财产分割外,涉及金钱给付的法律概念主要有三类: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三者适用条件各异,不可混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山东省内近年(2022-2025年)司法判例,对实务中的数额认定进行实证分析,以明晰其法律内涵与适用逻辑。


一、离婚经济帮助:基于生活困难的救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要点:

1、“生活困难”的认定:现行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二条,2025年2月1日生效)明确,生活困难情形包括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婚姻法》解释中“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没有住处”等标准,仍具参考价值。

2、帮助形式多样: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包括以房屋设立居住权或转移所有权等方式。

3、以必要性为前提:帮助的程度和方式,需结合困难方的实际需求及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二、离婚经济补偿:对家务贡献的认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适用要点:

1、补偿依据:强调对家庭劳务和无形贡献的价值认可,多见于一方长期投入家务、育儿、赡养老人或支持配偶事业发展的情况。

2、数额确定因素: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法院会综合考虑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协议优先:双方可自行协商补偿方案;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三、离婚损害赔偿:对过错行为的惩戒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适用要点:

1、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2、请求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配偶,且双方均有过错时,互不赔偿(《解释一》第九十条)。

3、赔偿数额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程序要求:

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作为被告的,可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单独起诉。

协议离婚后,仍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关键概念界定: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构成虐待。

 

四、三者区别概览

类型

法律性质

适用情形

请求权基础

离婚经济帮助

救济性、保障性

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

一方困难 + 对方有能力

离婚经济补偿

补偿性、评价性

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家务贡献失衡

离婚损害赔偿

惩罚性、抚慰性

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导致离婚

过错行为 + 因果关系

 

五、实务观察:山东省近年判赔数额实证分析

司法实践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及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案而异,受地区经济水平、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义务负担时长等多重因素影响。以下结合山东省内2022-2025年的典型判例,对各类情形的数额认定趋势与考量因素进行归纳分析:

1、离婚经济帮助:侧重基本生活保障

法院在判定经济帮助时,核心考量因素是请求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对方的负担能力。帮助形式以一次性金钱给付为主,数额旨在保障一段时期内的基本生活。

案例1:【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24)鲁0686民初1525号】

事实特点:被告生活困难,且需抚养两名子女。法院未简单判定总额,而是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每月1069元),设定固定的给付期限(五年)进行计算,总计64140元。此做法体现了帮助的持续性与可预期性。

案例2:【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4)鲁1312民初8008号】

事实特点:原告离婚后需租房居住并独自承担两名子女抚养教育费用,且其收入低于被告。法院综合考虑其多重经济压力(住房、育儿)及收入对比,酌定支持40000元经济帮助。

案例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1民初429号】

事实特点:本案为双方就经济帮助金额达成一致(36000元),法院予以确认。这体现了协议优先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能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0033号】

事实特点:原告离婚后无房产、无固定收入,被明确认定为生活困难。法院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判决支付10000元经济补助,数额相对较低,可能与其所在地消费水平及困难的具体情形相关。

案例5:【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621号】

事实特点:被告(女方)临近古稀、缺乏劳动能力,收入微薄;原告(男方)有稳定退休金及更好医疗保障。法院在支持24000元帮助时,还考虑了被告有子女可尽赡养义务的因素,体现了对帮助必要性的精细权衡。

2、离婚经济补偿:量化家务劳动价值

补偿数额旨在平衡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而牺牲自身发展机会的一方的利益。法院重点考察“较多义务”的证明及婚姻贡献的失衡程度。

案例1:【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2025)鲁1723民初2216号】

事实特点:原告(女方)在婚姻期间负责照顾婚生女,承担了主要育儿责任。其主张50000元补偿,但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期间、家务强度、当地生活水平后,酌情下调至8000元,显示法院对补偿数额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案例2:【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4)鲁0283民初15835号】

事实特点:女方虽非完全无收入,但在男方服刑期间独立抚养子女并维持家庭运转,支出显著增加。法院认可其在此期间负担的义务显著加重,支持18000元补偿,体现了对特定时段内家庭贡献突增的认可。

案例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5民初3925号】

事实特点:在长达三年多的分居期间,原告单独承担全部抚育子女义务,被告仅支付少量费用。法院将此种长期、单独的义务承担直接转化为 “抚育子女补偿款”,支持30000元,金额相对较高。

案例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1民初787号】

事实特点: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女方与孩子共同生活,承担主要抚育责任,且自身无住房属于生活困难。法院将经济补偿请求权与经济帮助的客观条件结合,支持了50000元,数额较高。

案例5:【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344号】

事实特点:被告离家十余年,完全未履行对子女和父母的家庭义务,所有责任由原告一人承担。法院综合考虑义务负担的时长、强度及完全单方性,支持了60000元的高额补偿,具有惩戒和补偿双重属性。

3、离婚损害赔偿:体现过错与抚慰功能

损害赔偿数额与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密切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空间较大。

案例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302民初6304号】

事实特点:被告在婚内“与她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被认定为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和重大过错。法院支持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同意赔偿也是考量因素。

案例2:【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8民初4240号】

事实特点:被告在婚内 “与他人生育子女” ,这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背,损害后果严重。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支持了7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在所列举案例中数额最高。

案例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4民初17号】

事实特点: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尽管原告主张十万余元,但法院根据家暴行为的情形、损害结果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支持2000元精神抚慰金,体现了对于未造成严重伤残后果的家暴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保守的实务倾向。

案例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2民初7992号)】

事实特点:本案过错行为具有复合性:既包括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物质损害),也包括婚内不正当交往且在离婚后迅速再婚生女(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虑,判定5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涵盖了物质与精神两部分。

案例5:【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8民初2573号】

事实特点:被告有出轨证据(暧昧聊天记录及自认),但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法院将其认定为 “其他重大过错” ,并明确引用山东省高院的审理意见作为赔偿数额(5000元)的酌定依据,展现了地方司法文件的指导作用。

总结而言,通过对山东省内案例的观察可见:

1、离婚经济帮助以“兜底保障”为原则,数额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请求方困难紧迫性直接挂钩。

2、离婚经济补偿的核心在于证明“义务负担显著失衡”,长期、单独、无偿的抚养照料是获得支持的关键,数额裁量灵活性大。

3、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行为的恶劣程度(如是否生育婚外子女、是否长期同居)是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核心变量,而家庭暴力的赔偿数额在未造成重伤残时通常较低。法院普遍会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后果、经济能力及地方指引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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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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