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果进行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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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的法律定性:为何转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违反公序良俗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存在差异。
本文重点讨论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无效性核心在于出借资金不属于自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特定用途(如生产经营),借款人将其转贷,不仅违背了与银行的约定,更扰乱了国家信贷资金的投放和管理秩序。因此,法律对此给予否定性评价。认定该行为时,关键在于资金是否“直接或实质上用于放贷”,而不以“经常性”或“营利性”为必要条件。即便出于帮助亲友等目的进行的单次、非营利转贷,亦属无效。
(注:与之相关的“职业放贷”行为,即未取得资质而经常性从事有偿放贷,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本文主要围绕“转贷”展开论述。)
二、合同无效后的核心法律后果:返还本金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处理原则是“返还财产+过错赔偿”。具体到转贷纠纷中:
1、返还借款本金: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无论合同为何无效,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即本金)必须返还给出借人。
2、利息与资金占用费的处理:这是实践中的焦点。合同无效意味着其中约定的利率条款自始无效,出借人请求按约定高额利息支付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资金可被无偿占用。为平衡双方利益,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出借人主张“资金占用费”,以补偿其实际损失。
三、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司法实践的普遍标准与特殊考量
对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司法实践在反复探索中已形成主流共识,并有权威观点与典型案例提供明确指引。
1、权威司法意见:支持参照合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转贷合同无效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原则:否定高额约定利息,但支持对实际损失的公平补偿。
2、典型案例的深化与精细化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429号案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对前述原则进行了极具价值的深化和细化,对全国法院审理类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该案中,法院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并未采用“一刀切”的标准,而是根据出借资金的性质变化进行了“分段计算”:
第一阶段(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期间):法院认为,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本案酌定为年化6%)计算。其法理在于,此时出借人的直接损失即是其需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成本。
第二阶段(出借人清偿银行贷款后):法院指出,此后被占用的资金已转变为出借人自有资金,若继续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有失偏颇”,故将资金占用费酌情调整为年化15%。这体现了对自有资金被占用所产生的不同性质损失(如资金机会成本)的综合考量。
该判例的类案指导意义在于:它超越了简单的“是否支持”层面,为如何公平、精细化地计算损失提供了权威的裁判方法论。它强调,在审理转贷无效案件时,应穿透审查资金性质的动态变化,并据此差异化确定损失计算标准,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思路已成为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参考。
3、特殊考量:基于过错原则的个案平衡
在绝大多数案件遵循上述标准的同时,法院在极个别案件中会基于特别情节进行利益权衡。例如,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职业放贷案(该案例发布于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被列为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出借人从事职业放贷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可谴责性。为贯彻“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仅返还本金,对利息乃至资金占用费均不予支持,且诉讼费由胜诉的原告承担。
需要强调的是,此种判决是基于出借人存在严重过错(职业放贷)的极端个案,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并非处理转贷纠纷的普遍规则。
四、 结论与核心风险提示
综上,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其法律后果可概括为:借款人必须返还本金;合同约定利息不被支持;资金占用费可参照合理利率标准获得支持,具体计算需结合资金性质、占用期限等因素精细认定。
最后,必须着重提示一个独立且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转贷合同无效,绝不意味着出借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也随之无效。 出借人始终负有向银行清偿贷款本息的绝对义务。试图通过转贷套利,最终可能面临“既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高息,又要独自承担银行债务”的双重财务困境,法律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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