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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还是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很多车主在投保车险时,都会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或“折旧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并以此缴纳保费。可等到车辆真的出了事故、被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却往往改口说,要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这种“收钱按新车价,赔钱按旧车价”的做法,让不少人觉得不公平。那么,到底应该怎么赔才合理?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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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推定全损”?

车辆全损一般分为两种:

绝对全损:指车辆完全损毁,无法修复,比如烧毁、冲走、撞成废铁等。

推定全损:指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通常维修费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70%80%,就可能被认定为推定全损。

也就是说,如果修车比买车还贵,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按全损处理”,而不是继续维修。

二、保险公司到底该按什么标准赔?

其实,这个问题在《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价值”。

1如果合同写明了“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折旧价

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这个金额进行赔偿。有些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按新车价/折旧价收保费,就视为双方已就保险价值达成一致。

2如果合同没写明保险价值

那就只能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赔,这时就要考虑车辆折旧。

3、注意“损失补偿原则”的影响

保险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损失补偿原则”,意思是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赚钱”。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按新车价赔偿,但如果赔偿金额明显高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法院也可能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判决按实际价值赔偿,以避免车主获得额外利益。

例如,【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6)云2501民初601号】、【梅振中诉人保仪征支公司案(2014)淮中商终字第58号】以及【(2016)云2501民初601号】等判决中都指出:若投保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该金额,且属于“不定值保险”的,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不过,如果保险公司一方面按新车价收保费,另一方面却只按旧车价赔偿,这就可能构成“高保低赔”,有违公平。因此,部分判决也会要求:保险公司在按实际价值赔偿的同时,必须退还多收的保费。

三、车辆残值怎么处理?

车辆全损后,如果还有报废零件或车身(即“残值”),这部分通常归保险公司所有,但要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付完全部赔款后,车辆残值归其所有;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则按比例获得残值权利。

四、总结一下:

如果合同明确写了“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就应照此赔偿;

如果没写,就按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

如果保险公司“高保低赔”,车主可主张其退还多收的保费;

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但赔款中要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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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简介:
  • 朱彬律师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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