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及面很广,但是债权人如何自救?职工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针对债权人最关切的货款追讨、票据处置、职工集资款性质等债权焦点问题进行解析。
一、破产定义与法律依据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进入破产清算。除前面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进行重整。
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可以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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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与重整的申请主体
债务人自己可以申请,债权人也可以申请。
破产清算向法院申请后,会在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开,案号类型为:(2025)鲁XXXX破申X号字样,这代表法院已接收破产申请,正处于审查期。此后,法院会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核心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若法院受理会在25日内发布公告,载明债权申报期限(30日-3个月)。涉及债权人的内容如下: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需要注意: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那些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人(包括货款、持有的商业承兑等)是无法得到清偿的,否则,即使私下得到清偿,这种清偿行为也是无效的,可面临追回。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破产企业面临的诉讼应该怎么办?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企业作为被告但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企业作为被告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简言之,已起诉未判决的案件:中止审理,转申报债权;已胜诉未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凭生效文书申报债权。
五、债权申报要点
1、债权申报有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免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六、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通过重整计划;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七、破产重整是什么程序?
如前所述,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可以进行重整。重整的申请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
在重整期间,如果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费用+共益债务→②职工劳动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补偿金)→③社保、税款→④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九、破产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债权?
1、现行法律规定与适用规则
从法律法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提到职工集资款可以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但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是根据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的,而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不过旧的司法解释尚未废止,所以效力如何可能存在争议。此外,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列出的优先债权中没有明确包括职工集资款,这也导致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解释和判决。
2、司法案例
2.1案例支持作为优先债权。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入库编号:2023-08-2-295-005]案例裁判要旨:在【虎某某诉宁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但基于职工身份依法受特殊保护”,但其优先性以职工身份为前提。
2.2案例未支持作为优先债权。(2022)皖05民初277号指出,职工集资款优先性的核心在于其“生存权属性”,若集资款金额明显超出职工工资性收入(如100万元),则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2.3案例未支持作为优先债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2972号,该判例观点: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现行有效未明确列举职工集资款,其本质仍为民间借贷,优先性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内容摘要: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明确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分配的债权种类并未包括职工集资款。从法律适用上看,在新法与旧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新法,即职工集资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从法益的保障顺位上看,新破产法规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与职工相关的债权总类“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存法益,生存法益优于其他法益,而职工集资款在本质上属于借款行为,只是借款主体为职工,其并非关系生存法益,系普通债权。
3、很明确的是:职工的投资款,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总结:
破产企业如正处于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关键阶段,尚未正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对于广大债权人(包括供应商、持票人)和职工而言,当下是信息收集与预案制定的黄金窗口期。
1、紧盯程序节点:法院将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一旦受理,25日内将发布包含债权申报期限(30日至3个月)的公告,债权人务必第一时间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官方公告,切勿错过申报时限。
2、债权申报是生命线:
普通债权人(货款、借款等):需在公告期内主动、完整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据,逾期补充申报将丧失已分配财产份额。
票据持有人:需提交票据原件及拒付证明,未到期票据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权利转化为普通债权。
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公示,但务必仔细核对清单,及时提出异议;职工集资款需主动申报,其能否优先受偿取决于是否具备“变相欠薪”性质,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主张。
3、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债权人会议对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及财产分配方案具有决定性作用。
4、认清清偿现实:若最终进入清算,清偿顺序依法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职工劳动债权> 税款>普通债权)。
5、即刻行动建议:所有债权人及职工应立即收集、整理、备份所有与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相关的书面证据,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破产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破产企业的进展将直接关系众多企业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务必高度重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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