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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人数与后续治疗费如何鉴定?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时,护理人数和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一直是争议焦点。尤其是近年来,多地司法鉴定协会明确表示不再受理此类鉴定,导致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陷入困境。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地方政策及典型案例,为您梳理实务中的应对策略。

[朱彬]律师(济南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案件代理服务。如您有明确法律纠纷需委托代理,或案情复杂需深入法律分析,可添加本人微信或致电:[15966661059] (添加时请注明:案件类型+城市)。

一、法律依据与背景冲突

《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和第8条进一步规定: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

然而,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17条却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人数”排除在鉴定项目之外。不仅山东济南、泰安、潍坊等地的鉴定协会曾发文禁止受理此类鉴定,全国其他地区(如安徽、河南等) 的司法鉴定实践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该文件的影响,虽然后续部分恢复,但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要求

2021年8月2日,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护理人数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用等鉴定事项。不过,在2022年4月14日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又于出具了《关于受理“后续治疗费用”和“护理人数”鉴定事项的通知》,载明: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4日起,全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恢复受理“后续治疗费用”和“护理人数”鉴定事项。这份恢复鉴定的通知,本律师在网络上并没有查找到权威来源文件,只能在零星的判例或者网络文章中看到有所提及。

上述各地的要求,基本是围绕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2020年5月14日,司规[2020]3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赔偿相关鉴定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护理人数的鉴定项目。具体为: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三、实务中的三种处理方式

1、继续鉴定,法院予以采纳

尽管地方有鉴定不得受理通知,但仍有法院支持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例参考:

烟台芝罘区法院(2023)鲁0602民初1469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护理人数意见并不违规,仍可作为裁判依据。

2、鉴定意见仅供参考

不少鉴定机构虽出具意见,但注明“仅供参考”,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案情酌情认定。

案例参考:

济南历下区法院(2024)鲁0102民初13392号/济南中院(2025)鲁01民终5238号,鉴定书中明确标注“护理人数仅供参考”“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法院最终参考该意见判决。

3、鉴定机构未受理,法院未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1民终5618号[一审判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3民初19050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1民终5618号[一审判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3民初19050号],案件观点:在法院审理程序中,鉴定机构未对其护理人数进行评定进行评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实务建议

1、尽量申请鉴定

即使地方政策限制,仍应尝试申请。鉴定意见即使标注“仅供参考”,也能为法院提供重要参考。

2、注重医疗证据的完整性

若无法鉴定,应全面收集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护理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灵活运用司法解释

强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8条的支持性规定,说服法官采纳相关主张。

4、关注地方司法政策动态

各地法院对鉴定态度不一,建议提前了解受案法院的裁判倾向,做好预案。

、结语

尽管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护理人数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存在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无法主张。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文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裁判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如果您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代理或咨询,欢迎联系本人。

 

附: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79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8条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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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彬: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除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外,又获得计算机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网络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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