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我曾在多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代理,而昨天开庭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次让我深感这一领域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与挑战性(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说服法官认同自己的观点,至少引导法官能够对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理解)。正是这样的案件,促使我写了这篇文章,希望通过对常见争议类型的梳理与解析,为当事人乃至法律同行提供一些参考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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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执业中,我处理过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包括因保险合同本身引发的直接争议,也涉及许多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商业险的理赔问题,其中往往牵扯到保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争议。
每接手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我都会重新翻阅《保险法》及其四个司法解释,将与案件相关的法条逐一摘录、反复研读。从实务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纠纷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
一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应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常成为被保险人的重要依据。
二是免责条款的认定与效力问题。在讨论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之前,往往首先要界定相关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诸如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义务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款,一般不视为免责条款。一旦认定属于免责条款,接下来就需审查保险人是否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示义务要求保险人通过文字、字体、符号等显著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明确说明义务则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进行清晰解释,确保投保人能够理解。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保险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除了上述两类常见争议外,保险合同纠纷中还常出现其他复杂情形,例如:某些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对特定术语(如“紧急就医”、“合理医疗”等)的理解存在分歧;以及因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条款引发的争议等,这类问题往往需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业惯例作出最终认定。
律师在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不仅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善于从条款表述、缔约过程、履行情况等多角度切入,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论证框架。不断研究案件、梳理法条,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工作的魅力与挑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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